說明:
一、 |
現行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8條、第16條,約定得標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勞資雙方所約定之時薪不得低於新臺幣133元、月薪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2,639元;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對於非屬派遣勞工之勞務服務,給付勞方提供履約標的服務之薪資,亦同。 |
二、 |
查勞動部106年9月6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5號公告,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40元、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萬2,000元,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應配合修正勞資雙方所約定之時薪不得低於新臺幣140元、月薪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2,639元;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對於非屬派遣勞工之勞務服務,給付勞方提供履約標的服務之薪資,亦同。 |
三、 |
本府後續將配合納修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內容,未函頒修正前,自107年1月1日起招標之勞務採購案件請各機關先自行修訂招標文件,尚在履約中之相關案件,得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